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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宠物疫病抗原筛查产品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时间:2024-12-24, 来源:法规司, 作者:法规司, 阅读次数:37

农办函〔2024〕21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宠物疫病抗原筛查

产品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宠物疫病抗原筛查产品问题认定的请示》(鄂农函〔2024〕1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请示中反映的宠物疫病抗原筛查产品用于对宠物特定疾病病毒的筛查,属于对宠物疾病的诊断物质,应当界定为兽药,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16日

 

 

附件下载:

农业农村办公厅关于宠物疫病抗原筛查产品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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