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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 巩固提升示范社创建成果的通知
时间:2023-08-15  来源:农业农村部信息网  作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同意,决定开展2023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监测工作,进一步巩固提升国家示范社创建成果,切实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国家示范社监测工作

(一)明确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经全国联席会议2020年评定及2021年监测合格的7600家国家示范社和273家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

(二)严把监测标准

根据《办法》规定,国家示范社应当在登记设立、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经济实力、服务成效、产品(服务)质量、社会声誉等方面符合相关标准;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应当经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制定明确的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用水经费使用应当公开透明。

(三)严格监测程序

监测工作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开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统一要求,进行实名认证并重置账号密码(流程详见附件1)。请各省份及时与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管理人员联系(杨钢 010-59197727), 获取实名认证及重置账号相关信息,组织监测对象完成2021、2022年度系统信息填报,经逐级核查无误后,通过系统提交至部级管理员。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国家示范社监测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建立完善会商机制,发挥部门职能全面核查国家示范社信用信息等情况,监测结果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达成共识。请于2023年8月30日前,将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的监测结果汇总表(见附件2、附件3)、已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监测合格国家示范社的资产负债表(截至2023年6月30日),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二、持续加强国家示范社财务规范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以下简称“两个制度”)已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国家示范社率先做好两个制度的贯彻实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21〕38号)要求,做好会计科目余额转账、未入账事项登记、财务报表编制等新旧制度衔接;规范会计核算,健全成员账户,准确清楚记录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以及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依法依章程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要组织开展国家示范社带头人专题培训,支持国家示范社运用符合两个制度要求的财务会计管理软件,并将两个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作为国家示范社动态监测的重要内容。

三、进一步提升国家示范社经营信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纳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统一制度框架。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国家示范社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运营,实行亮照经营,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强化年报公示义务,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规范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要提醒国家示范社开展信用信息经常性自查,主动查看自身经营状况等,及时修复信用信息,进一步提升经营信誉。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重视巩固提升国家示范社创建成果,加强对国家示范社的后续跟踪,指导其按照国家示范社标准发展运营,力争创建一批巩固一批,不断建强国家示范社队伍。

联系人及电话:李政良010-59193128、010-59193119(传真)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邮政编码:100125)

 

                    

    附件:1.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实名认证及登录流程

              2.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3.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农业农村部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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