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违规使用杀虫剂案件在网络公开。公告显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为超范围使用农药(在柑橘树上使用乙酰甲胺磷,并导致所产柑橘中甲胺磷残留超标)被处罚4000元。
据悉,乙酰甲胺磷属于有机磷类限制使用农药,目前在我国仅批准登记用于小麦、玉米、水稻、棉花、松树、烟草、观赏菊花等作物和部分卫生用途,不得用于蔬菜、食用菌、果树、中药材等作物。
经查,当事人为了治疗柑橘(红美人)的蛀虫病,于2021年10月1日从农资店购得2瓶乙酰甲胺磷,并于10月初以对蛀虫洞用针管注射的方式使用了稀释了的乙酰甲胺磷。
2021年11月4日,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抽查中,抽取当事人生产的柑橘(红美人)样品,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批次产品中甲胺磷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复检权利告知书》、检验检测报告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视为自愿放弃复检权利,认可上述检测结果。
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由于该批次柑橘(红美人)因品质差、价格贵且在上市初期就因检测不合格而未上市销售,当事人于12月13日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其采摘并填埋,作了无害化处理。
鉴于当事人在柑橘树上使用乙酰甲胺磷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依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之规定,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对其罚款4000元。